食品、设备、医疗器械、服装、百货、化工、软件等产品进出口代理,和祥聚瑞的操作人员全部为具有10年以上实际经验的操作人员,对海关及各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政策非常熟悉,各个环节对接没有间隙,能够快速的实施资料准备、提交、处理、完成通关任务。
一、企业向银行支付境外服务费
境内企业以服务费名义对外支付外汇的,一般应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
以上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境内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费等项目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企业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三、支付境外服务费需要交纳的税金
根据规定,向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向境外支付咨询等服务费,需要交纳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支付的境外技术服务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所得按照10%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收取境外技术服务费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境内企业应向所属商务委员会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手续,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表》后,去税务部门办理备案,即可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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